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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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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海豚
2006/12/16 22:06:29 发表| 已被阅读过 394 次| 评论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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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9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陈队长将再次审讯的结果提交到了兴安市公安局的杨进被害案的案情会议上。
会议一致认为:种种迹象表明,华东商业贸易集团公司总裁兼总经理宁子江,因其未婚妻与该公司财务部职员杨进关系暧昧,致使宁子江心中生愤,由愤而引发了不除杨进而不能平衡心理,于是,产生了必将除之而后快的想法并付诸于实际行动中。作为一个有着十二亿人民币资产的集团公司总裁,又是经济学博士,如何能忍受一个下属的夺爱之痛?因此,产生了杀害杨进的念头,此念头一旦产生,便一发而不可收,一个公司的总裁很容易就可将一个地位卑微的职员骗出,从逻辑上讲也顺理成章。
会议还认为:杨进被害案的侦察阶段基本可以结束,可将杨进被害案移交给兴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剥夺合法公民生命罪向兴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至此,杨进被害案在兴安市公安局算是结案了。兴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很快就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由情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其案情并不复杂,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剥夺合法公民生命罪向兴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兴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了杨进被害案,决定于2003年6月15日对杨进被害案进行开庭审理。
兴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5日对杨进被害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判庭上,兴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剥夺合法公民生命罪向法庭提起了公诉。
公诉书认为:
华东商业贸易集团公司总裁兼总经理宁子江因其未婚妻李某与本公司财务部职员杨进关系暧昧,严重伤害宁子江的自尊心,宁子江为了得到李某和挽回自己的面子,逐对其公司财务部职员杨进起了杀心,于2003年5月12日晚10时许将杨进骗至兴安市湖滨公园,乘其不备,用短刀将其杀害。
犯罪嫌疑人宁子江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案发现场,致杨进死亡的凶器也已经找到,宁子江已经承认那把杀害杨进的短刀归他所有。
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宁子江自称2003年5月12日晚上没出过门,一直在家看电视至电视节目终止,却又不能说出当晚所看电视节目内容。
犯罪嫌疑人宁子江的供词不能自圆其说,因此,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宁子江犯有故意杀人罪、剥夺合法公民生命罪,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本院请求兴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华东商业贸易集体公司总裁兼总经理宁子江予以法律严惩。
兴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了兴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请求......
欲知后事,请看下集。
2006年12月15日.月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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